李某为招揽顾客,在明知罂粟壳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况下,非法购入掺有罂粟壳粉末的调味粉用于制作汤底。法院在对涉案店老板李某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法对其发出从业禁止令,并要求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李某涉嫌什么犯罪?
本案中,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鉴于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追缴李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缓刑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1.缓刑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2.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予关押确实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使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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