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一)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二)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三)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无名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无名合同指法律明文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无名合同有下列类型:
1、纯无名合同。纯无名合同又称为狭义非典型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与有名合同毫无关系的合同。
2、准混合同。
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既有属于典型合同的内容,也有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中未予涉及的内容。它是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混合在一起的合同。
3、混合合同。混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同所包含的内容是几个有名合同内容的综合的合同。
4、对向联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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