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出资类型所导致的法律风险
具体来讲,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考虑公司的组织形式问题,是组建有限公司呢,还是股份公司或者组建合伙,是独资企业呢,还是合资企业?每一种组织形式都有其相对的利弊之处。另一个方面,股东投资的出资形式。《公司法》规定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及现金等都是合法的出资形式,但同时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作价有一定控制,规定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对于合伙来说,劳务也是合法的出资形式。如果是某一个股东的出资出现违反了《公司法》或相关法律关于出资类型的规定,其他股东可能会因此而承担某些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对外的连带责任等等。
(二)出资不足的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出自不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承诺出资而未出资;
2、未足额按要求出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他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三)垫资和抽逃资金引发的法律风险
垫资和抽逃资金是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多投资者因为现金周转的需要,或找一些财务公司代为垫资注册公司,可能涉嫌虚假出资。等公司注册下来,再过一段时间,财务公司就把资金抽走了,这样就又涉嫌抽逃公司资本。对于这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触犯我国刑法中的虚假出资犯罪和抽逃公司资本罪。
(四)合作伙伴带来的法律风险
合作伙伴的选择非常重要,除了商业考量以外,合法性考量也是很重要的方面。有些企业为了短期利益的需要,在非国有化的农村土地上建设或者租赁厂房,一旦所建设或者租赁的土地涉及到拆迁,或者当地的村民个人或组织主张无效,这些企业的投资方往往是费尽周折还难以解决后续的隐患。一旦土地的提供方因为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而提前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给投资者后续投资战略的消极影响是非常之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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