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仍然存在的,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能继续进行经营或者是资不抵债时,应该进行清算,由公司中相关的人参加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公司组成人员贻于行使权利时,债权人应该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歇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只能说明其不再进行经营活动了,不等于这个公司完全注销,还应由该公司参加法院的审理。如果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无人组织清算,当事人可以以公司的股东为被告起诉法院,由法院审理后判决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清算。仍不进行清算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仍不奏效的,可以指定专门部门进行清算,责令其承担费用。经过清算不能清偿债务的,应该进入破产程序。
2、司已经进行清算但清算不合法的,由股东承担责任。有的公司虽然进行了清算,但是,清算的程序或者是清算结果不合法,股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司执照吊销未清算,财产已经被股东分走的由分得财产的股东担责。从目前的实践看,绝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主动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其进行清算。但是,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才华横溢,财务管理不严格,账册不全,记载不完整,更有甚者在吊销执照前已经人去屋空,下落不明,使强制清算不能,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但不进行清算,而是以此为借口,私分公司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再令其清算有的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对于这种情况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判决。
4、司执照被吊销,公司不存在,又无财产的,应该注重审查其原法人资格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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