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否涉外要根据当事人国籍、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等方面加以确定。
认定“涉外”的标准以2015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
具体而言包括四个: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2)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4)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一、涉外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根据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要求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的适用公约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司法豁免原则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不属于职务行为)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港、澳、台地区的人寄交内地的授权委托书,按司法部《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办理。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从我国领域外寄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当地的华侨团体证明。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一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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