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
一、领养孩子的条件
1.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孩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无子女的,可以收养2名子女;有1名子女的,只能再收养1名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能够照顾被领养人的生活,并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二、领养孩子的流程?
1.提交领养申请书。
2.提交证件和材料。
(1)领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能力的抚养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子女证明。
(6)领养继子女,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人的《领养申请书》和材料后,在30日内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规定就会发放《领养登记证》。
领养不仅可以圆为人父母的梦,还可以为居无定所的孩子提供一个稳定、温暖的家庭。
但领养孩子,必须要满足以上特定条件。
三、《民法典》第1098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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