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产,犯罪数额从“数额较大”达到1万元起征点的,可以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征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1.8万元,犯罪数额可增加1个月,并确定基准刑。有相关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罚款数额,调整基准罚款,但累计增加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基准罚款,如对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罚款30%以下。
职务侵占报案材料范文
关于我司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9913*****
犯罪嫌疑人:郑**,女,身份证编号:34213019780*******,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7*******。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郑**在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
现经公司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郑**在我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将酒店账单、14211元发票、8193余元现金带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1月26日,郑**利用职务之便从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私自带走“政法委”所有账单及13238元发票、“法学会”的所有账单及973元发票;2010年2月,郑**在西安市**区人大私自利用职权代表酒店领走8193余元账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郑丹娜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约三万余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酒店管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贵派出所对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此致
雁塔区**路派出所
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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