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姓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姓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姓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协、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静神病患者)发生姓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报力、协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姓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报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协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协、恫吓,进行静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
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协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协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协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报力、协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件银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件银的;将妇女灌醉、嘛醉后进行件银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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