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分割的保险仅限于双方婚后买的保险,从种类上看商业保险都可以作为分割对象,而社会保险则仅限于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另外,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不予分割,比如说,本人作为被保险人因疾病、身体受到伤害的保险金视为个人财产,不管婚前婚后取得,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分割,如个人因患重病或发生车祸取得的保险金。
一、婚内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保险在没有特殊产权归属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般的商业险,在保险关系中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题。因为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进行分割,它属于受益人。如果夫妻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获取的死亡、伤残保险金,那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二、婚后购买的首饰离婚财产怎么处理
(一)对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首饰,离婚分割时该首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平均分配;
(二)对于一方用个人财产婚后为另一方购买首饰,离婚分割时该首饰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为另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
(三)对于一方父母出资为另一方婚后购买的首饰,离婚分割时视为对夫妻共同赠与,即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四)对于一方父母赠与的“传家宝”性质的首饰,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离婚分割时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
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虽然很可能只有夫妻一方使用(如耳环、女性用戒指、项链等),但也往往具备投资价值,通常还是夫妻共同商议购买的结果。
另外,从立法本意角度来看,法律特别就“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加以规定,其原因在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对另一方来说一般没有使用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意义不大。
倘若仅仅以“夫妻一方专用”作为个人财产的衡量标准,一旦夫妻一方拥有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势必会不公平。
因此在认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时,应限定为价值较小、人身属性较强的生活用品,而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往往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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