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上诉人(原被告)卞*军,男,1975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大学文化,原盐城**电力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盐城开发区通榆南路83号。1999年5月,盐城**电力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签订协议,进行130个数字手机网络接入,并根据业务需要加盖“中国**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泗洪代理处”公章。1999年6月,盐城**电力通信有限公司在泗洪设立分公司。1999年10月,上诉人卞*军修改了盐城**电力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签订的130数字移动电话网络接入代理协议的内容,伪造中国**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出具给泗洪**咨询担保公司的证书,作为反担保文件提交给泗洪**咨询担保公司。据此,泗洪县**咨询担保公司分别于1999年10月18日和2000年4月20日为盐城**电力通信有限公司泗洪分行在中国建设银行泗洪支行的两笔贷款提供担保。第一笔贷款20万元,期限6个月。贷款于2000年4月18日到期后,盐城**电力通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按时还本付息;第二笔贷款20万元,期限5个月。2000年9月贷款到期后,盐城**电力通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也按时还本付息。同时,2000年4月,盐城**电力通信有限公司在经营130网络接入代理业务的同时,与北京**通信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开始投资运营**海华寻呼站。在2000年9月偿还第二笔贷款后,为了继续借款,上诉人卞*军将“中国**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泗洪代理”的印章改为“中国**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的印章,该印章还用于伪造中国**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关于同意为盐城**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信函,作为泗洪县**咨询担保公司继续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反担保文件。2000年9月29日,盐城**电力通信有限公司泗洪支行第三次向中国建设银行泗洪支行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泗洪县**咨询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向盐城**电力通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收取手续费3000元,暂扣保证金5万元。盐城**电力通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实际借款19.7万元。2001年1月22日,宿迁市邮政局所属**公司因房屋租赁与**海华寻呼站发生纠纷,关闭寻呼站机房,导致**海华寻呼站业务中断。2001年3月29日,当第三笔贷款到期时,盐城**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未能偿还本金和利息,**盛达咨询担保公司代其偿还209193.70元。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卞*军。卞军辩称,他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卞*军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2)被告卞*军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9.7万元。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1.上诉人卞*军作假是客观事实贷款过程中,但获得的贷款实际用于130移动电力电话网络接入代理和中国海寻呼业务的投资和运营;2、上诉人连续三次以类似方式取得贷款,前两次按期还本付息。在第三笔贷款到期前,**海华寻呼站业务因第三方客观侵权而中断,无法偿还贷款;3.在传呼业务被迫中断且还款能力有限后,上诉人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担保公司和银行,并建议将**Ke汽车和部分债权转让给担保公司,以减少担保公司的损失,表现出一定的还款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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