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货物的收运原则
时间:2023-04-24 11:12:21 2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们在受理出口货物的发运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否具备发运货物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海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以及它所提供的文件和货物是否符合航空运输及海关的规定,换句话说就是是否符合收运的原则,收运的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A.海关方面

1.用户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所有出口的货物是否在其经营范围之内。

2.用户是否在出口口岸海关注册,如果未注册将不能在此口岸报关。

3.如要出口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4.能向海关提供全套有效单据。

5.没有海关注册的单位在具有厅、局级批文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以下贸易性质的货物发运:无偿援助、暂时进出口、其他(非贸易性质)等。

B.航空公司方面

1.航空公司的收运原则

Ⅰ、沙公约

Ⅱ、牙约定书

Ⅲ、AIRCHINA与外航签定的运输协议

2.明确托运人、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

Ⅰ、托运人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到达国家的法令、规定和AIRCHINA的一切运输规定。

Ⅱ、托运人应自行办托海关、检疫和政府其他部门规定的有关货物进境、出境、中转等一切手续。

Ⅲ、托运人有责任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文件和信息,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信息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所负责的最高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或等值货币。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更高的责任限额,必须为被交的货物申明一个价值,并为其交付申明价值附加费。

3.包装符合要求航空运输对包装的要求:即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保证使货物完好地到达目的地,而不致损坏,具体要求托运人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形状、重量和空运的要求妥善加以包装,不要用草袋、粗麻包、草绳等做包装材料。

4.不能办理运费到付的货物

以下十二种货物不受理运费到付

①尸体、骨灰、②活体动物、③易腐货物、④私人用品或没有商业价值的家具、⑤商业价值低于运费的货物、⑥无价样品、⑦报纸、印刷品、新闻胶片、⑧酒精饮料、⑨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同一人的货物、⑩收货人所在地为机场、宾馆,或其他为临时性地址的货物、(11)收货人为政府临时代理机构的货物、(12)收货人没有人身自由的货物。

5.代理费部分不能到付的限制:首先是目的港应有我公司的代理(可向制单人员查询);其次北京至目的港可使用接受运费到付的外航运单,不能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目的港是不能接受国内段运费到付的,但以上问题的讨论是建立在目的港所在国是接受运费到付之基础上的。

6.收运限制

(一)价值限制

Ⅰ每次班机装载的货物总价值不得超过600万美元

Ⅱ每次班机上所装载的贵重物品总价值不得超过300万美元

Ⅲ每份运单上货物的申明总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

(二)重量和体积得限制

Ⅰ窄体飞机承运得散装货物,一般不超过150KG/件

Ⅱ货物得体积一般应不小于20*15*5CM

Ⅲ可装PIP(地板)板的飞机的舱门高度限制为164CM,装P6P(高板)板的飞机的舱门高度限制为294CMC.

其他方面

1.文件提供不齐

2.航空公司机型限制

3.超出我公司经营权范围

4.目的港无运输代理,无法操作

5.成本太高,无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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