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如果以假借条到法院起诉,其实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罪,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可以判处3~7年不等有期徒刑,对于被告方来讲,被告也可以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提出反诉,要求对方对这种虚假诉讼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恶意逃债有哪几种行为
1、采取虚假财务资料或财务资料不完整恶意逃债。往往采取公款私存、公物私名;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不建账本,或者建立假账的方式恶意逃债。
2、采取恶意转移资产的手段,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公司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合同之债或担保之债,或者将企业财产设置抵押时高值低评全额抵押,转移财产;隐匿、私分财产;非正常压价、低价出售产品;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是放弃自己的债权;采用承包、租赁的办法,名租实并;以收购原公司资产的名义逃废债务,名购占,实为釜底抽薪;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采用主动追债的方式,先将对方告上法庭,然后在庭上与对方握手言和,让对方大获全胜,并与对方签订调解书,将利益拱手相让给对方,以此形式顺利将财产转移。
3、利用公司的终止程序恶意逃债。
(1)有计划地转移资产后申请破产。主要表现在:破产宣告前突击清偿上级公司或者个人、公司的到期债权,国企和银行的债务不予清偿;
(2)利用清算程序恶意逃债。由于法律对不依法进行清算或在清算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给予处罚的幅度太小,对于通过恶意逃债而获得巨大利益的行为人根本不在乎。同时由于公司登记机关不是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由公司登记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往往落实不到位。法律存在的以上漏洞往往被行为人所利用进行恶意逃债。
4、利用关联企业(主要是母子公司)之关联交易实现恶意逃债的目的。
(1)母公司对子公司滥用控制权。
(2)子公司反控制母公司,侵吞母公司资产。
(3)母公司利用子公司逃避债务。即母公司为了逃避侵权之债或合同之债,而将财产转移给子公司,利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逃避债务。
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具体行为包括哪些
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具体行为包括:
1、通过发布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散发公开信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贬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组织人员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新闻单位等虚假投诉,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种方式的投诉理由一般为: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
3、在业务洽谈等公开场合故意向竞争对手的客户或消费者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贬低和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散布虚伪事实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4、恶意诉讼,即捏造侵权事实并通过诉讼向社会公众散布这种虚假事实,贬低和损害他人的商誉。恶意诉讼,又称滥用诉讼。它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和司法实践来看,多数国家都承认恶意诉讼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或对受害方给予救济。行为人通过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往往更容易使群众相信行为人捏造的虚伪事实,造成的危害性也较大,应严厉惩处。
5、在商品包装或说明书上,贬低和诋毁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