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是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在职工申请工伤鉴定的基础上,在医疗结束或者医疗结束后,认定为工伤(工伤鉴定)的行为,是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的行为到期。广义的工伤认定包括劳动能力认定和伤残等级认定。狭义的工伤认定是指对伤残程度的认定,又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医疗领域有关部门在劳动者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时所作的鉴定和评价,在生产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大部分或全部丢失。通常,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疾病引起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也称工伤鉴定,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技术组的意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分类》,认为受伤职工已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对其进行残疾评定,判断和评价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残疾职工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讲,劳动能力鉴定是残疾等级鉴定的基础。从程序的角度看,首先要确定残疾人,然后再对其进行评估。从范围上看,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较大,即除工伤(包括职业病)鉴定外,还包括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造成的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它的主要功能是从医学角度识别劳动者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但是,残疾等级的认定相对更专业、更严格。其功能是识别工伤和职业病工人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两者的工作程序和区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包括职业病)病例,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不仅仅是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分类”,对非工伤的“工伤、疾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在刑事犯罪中都采用了人身重伤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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