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公众人物有权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而涉及到公共利益、新闻报道时,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和公开明星的肖像,应该合理让渡。不过若涉及捏造、虚构事实的情况,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便是新闻报道也可能造成侵权。
律师补充:
明星肖像权使用范围及媒体包括:甲方网站、报纸、杂志、海报、车厢内外、地铁、产品提袋、灯箱、店头、店内、专卖店、吊旗、画册、包装、户外媒体、电商等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平面载体上使用,影视载体除外。使用明星肖像照片,如果只是用于娱乐,不算侵犯肖像权。如果行为人(一般是企业为主体)未经明星授权,私自用明星的照片来宣传自己的品牌产品,适用于营利,那么这样的行为,算得上是侵犯明星的肖像权。
由于明星身份的特殊性,不要认为只有使用明星中的现实形象,才构成侵犯肖像权,使用剧照、人物画像、表演形象等,也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为避免因侵权带来的各种麻烦或经济损失,企业在使用名人肖像之前,不仅应先与权利人签订正式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同时在合同中须明确约定使用的具体权能,避免在履行中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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