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原副市长时某(已判刑)与情妇姚某共谋,帮助多家公司解决房地产项目的相关问题,收受贿款160万元,还将部分贿款用作新房首付。案发后姚某被抓,因在看守所帮聋哑人抠鱼刺等三次救助病危同所在押人员的行为,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2017年5月8日,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姚某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没收赃款160万元上缴国库。
此次庭审时,姚某对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辩称其存在自首、从犯情节,且在羁押期间,积极救治三名危重在押病人,均构成重大立功,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姚某为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姚某主动到福建省纪委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姚某提供时某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情况和线索,并在羁押期间能多次积极抢救在押的病人,有立功表现,但不属于“重大立功”。
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在提起公诉前退清全部赃款。综合全案,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姚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适宜社区矫正工作等,对她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定姚某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赃款160万元悉数上缴国库。
减刑、假释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改造期间违反监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理或在监内又犯罪的,视情节适当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提请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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