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告提到,文职人员在办理落户、工作居住证或同等效力的证件,以及配偶子女随迁等方面,应与聘用单位所在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人员,或当地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紧缺人才同等对待,并遵守相应规定。但公告未涉及户口问题。
公告未涉及户口问题,但相关政策文件中有相关规定。文职人员在办理落户、工作居住证或同等效力的证件,以及配偶子女随迁等方面,应与聘用单位所在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人员,或当地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紧缺人才同等对待,并遵守相应规定。
【 如 何 解 决 军 队 文 职 的 户 口 问 题 】
军队文职的户口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因为军队文职的特殊性质和户籍政策,使得许多文职人员无法在地方上落户口,甚至无法在军队内部解决户口问题。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军队文职人员应当落在军队单位指定的户籍所在地,但是由于军队文职的特殊性质,许多单位并不会为军队文职人员分配固定的户籍地址。这就导致了军队文职人员户口问题难以解决。
为了解决军队文职的户口问题,我国政府曾经采取过多种措施。例如,2018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解决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解决了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同时也解决了部分军队文职人员户口问题。2020年,又发布了《关于解决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解决了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军队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然而,仍然有部分军队文职人员无法在地方上落户口或者无法在军队内部解决户口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军队文职人员可以向军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军队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积极协调解决军队文职人员户口问题。同时,政府也应当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军队文职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军队文职人员在办理落户、工作居住证或同等效力的证件,以及配偶子女随迁等方面,应与聘用单位所在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人员,或当地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紧缺人才同等对待,并遵守相应规定。军队文职人员应当落在军队单位指定的户籍所在地,但由于特殊性质和户籍政策,许多单位并不会为军队文职人员分配固定的户籍地址,这就导致了军队文职人员户口问题难以解决。政府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如2018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解决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和2020年发布的《关于解决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解决了部分军队文职人员户口问题,但仍有一些军队文职人员无法在地方上落户口或者无法在军队内部解决户口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军队文职人员向军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军队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积极协调解决军队文职人员户口问题。同时,政府也应当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军队文职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第十二条对常住地迁移的居民,实行迁居地居住许可证制度,居民的户籍档案不再随居住地的迁移而迁移,而是及时提交符合迁居地居住准入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补充登记,取得当地的居住许可证。居民居住地临时发生变更的,应由接待单位、接待人或其他义务人及时进行登记,并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补充登记备案。居民的居住地在设区的市管辖范围内变更的,可以不做补充登记,跨设区的市变更或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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