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机密,又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一、商业机密的类型
它属于任何形式与种类之金融,商业,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方面的资讯,其中包括专利权,计划书,出版物,程序设计,配方,密码等。它可能是有形的或无形的资讯,可以由多种设备或文档或经验组成,或其储存及收集的方式均可以被视为商业机密。
它存在于拥有者的主观定义而并非实际的元素组合,也并非所有的组合元素需要保密。
商业保密法实质上提供了与排他性权利(例如专利权和著作权)保护法不同的保护,它的主要保护范围在于保护商业机密,反间谍行为,和反不公平竞争等行为。
二、商业机密条件
作为商业机密的两个重要前提是:必须证明资讯所有人已经提交保密申请并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第二是申请者已经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来防止信息的泄露,收购和未经同意的使用。
不同的国际组织对商业机密的定义也不相同,例如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其定义为:
a)在作为一个实体或其组成部分的精确形状及组合不为正规地处理此种信息的那部分人所共知或不易被其得到的意义上说是秘密的;
b)由于是秘密的而具有商业价值;
c)被其合法的掌握者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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