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根据刑事判决主文中的责令退赔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二、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4.支付令;
(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五)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步骤: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原告的身份证明、判决书原件、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到法院的立案庭去进行执行案件立案。立案受理之后,强制执行申请就算是完成了。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在判决书生效之后要求被告或者第三人自己主动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后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三:材料准备:
1.强制执行申请书,请参看网上的相应模板。
2.原告身份证明:同起诉的时候提交的原告身份材料;具体个人的话,就是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是公司的话则是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3.判决书原件,判决作出后法院都会送达或者通知前去领取。
4。生效证明:找审理该案的法官或者书记员去开具,证明该案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执行机构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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