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项规定,召唤、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的事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召唤、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公安机关召唤后应立即询问验证,询问验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的情况复杂,根据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验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适用于不同情况的程序:(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召唤的,执法人员应填写《召唤证》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发行《召唤证》。(二)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传唤人的传唤人必须在传唤证的收据上签字或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三)对被召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逃避召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召唤。(4)被传唤人传唤事件后,立即进行问题验证,制作问题记录,每次问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5)对当场发现消防法、违法行为,承办人员可口头传唤相关人员。发表口头呼叫时,负责人必须说明呼叫的理由,在询问时将口头呼叫的情况记入记录中。
派出所传唤证严重吗
要根据被传唤人身份确定。可能严重也可能只是流程询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有关的涉案人员可以适用传唤的方式调查取证。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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