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且必须是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一、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债务人的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
如果债务人只是提出自己缺乏清偿能力,这属于执行问题,而不是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提出异议,不是支付令异议。债务人的异议通常有这样一些情况:对负债的事实提出异议、对负债的数额提出异议、对偿还期限提出异议、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提出异议、对债务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限是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这是不变期间。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就不成立。但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延误了期间,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
3、支付令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就是说,债务人口头提出支付令异议的,异议不成立。
债务人的异议,只要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就能够成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债务人的异议是否有理由,也不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可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由于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不需要提供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债务人都会通过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来拖延对债务的清偿。这也就是实践中督促程序使用不多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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