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个人养老保险可补缴补记
时间:2023-06-07 08:22:20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2009年1月1日起,凡用人单位已申报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在本结算年度内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再保留缴费基数申报记录。今后需补缴的,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有用人单位的补缴办法补缴。不得再按过去申报的缴费基数和过去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

经办机构为职工补账户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起在单位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年限,且单位过去已申报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的,按已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欠缴数额补缴(含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补记个人账户。

单位及其职工2008年12月31日前的欠缴数额,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前未补缴的,一律不再保留已申报的缴费基数记录。今后需要补缴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有用人单位的补缴办法补缴。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规模按历年规定执行)均按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划入。补缴人员历年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不得再按过去申报的缴费基数和过去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未补缴年限不算缴费年限

已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工商户业主聘用的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即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居民)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起未缴费的年限,由个体工商户业主或本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办法补缴。

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规模按历年规定执行)均按补缴缴费工资基数划入。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聘用的从业人员按历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补缴人员历年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全文8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新时间:2024-01-19 16:45:14
查看养老保险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养老保险 最新知识
针对湖南个人养老保险可补缴补记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湖南个人养老保险可补缴补记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