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书面合同订立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何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日期争议处理
1、竣工验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隐蔽工程的验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窝工、停工等损失。
3、竣工日期争议。根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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