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伪造货币罪的犯罪预备,是以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准备伪造货币的工具以及制造条件为界定依据。行为人已经着手准备伪造货币的工具以及制造条件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预备。根据法律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案例】2006年10月12日,连某某、李某组织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开始印制假人民币,连某某负责调色质量,李某协同连某某一起监督假币印刷的质量,两人每天进入制假工场查看并监督、指导印刷。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3人昼夜轮班开机印刷;陈某某负责上墨、装版和晒版等工作;陈某某、周某某负责上纸、清洗机器;郑某某负责清理假币废料及场内卫生;李某某负责联系包装纸箱及运输车辆;陈某负责开门、望风、做饭送水等后勤服务。连某某等人在某某市区疯狂印制假人民币不到半个月时间,当地公安机关便于2006年10月21日接到线报,一举将该制假窝点捣毁,并在制假窝点现场、住处及附近抓获上述8名被告人,缴获1999年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1055256张,数额共105525600元,以及作案工具一批。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鉴定,缴获的1999年版人民币1055256张属机制半成品假人民币。【判决】连某某等8名被告人伪造的货币面额达一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该案被告人在伪造货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捕,属伪造行为尚未实施完成的情形,依法可认定为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可比照既遂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印刷机、小车及通讯工具等应予以没收,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主犯连某某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陈某某、李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陈某、郑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14年以下5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不等的罚金。8名被告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都没有异议,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一、故意伤害罪怎样才能取保候审
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例】汪某某与两位老表在家中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发生争吵,汪某某拿刀吓唬其中一位老表,在拉扯过程中,三个人都有碰过刀,后来,大家又坐下来喝酒聊天,在酒后散场时,其中一人被发现腹部流血,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做完手术后,当事者三人一起协商如何解决,因为根本不能确认谁实施了伤害的行为,所以,伤者要求最先拿刀的汪某某负责赔付医疗费等,在协商无果后报警,汪某某被抓,另外一人则失踪。【判决】汪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6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的家属依法委托律师担任汪某某辩护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并协助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的家属与伤者多次沟通,并最终取得了伤者的谅解,在取得伤者出具的书面《谅解书》后,再次协助汪某某的家属,依据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向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汪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