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中警察是否可以私下处理证据?
时间:2023-07-06 22:11:52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强奸案警察取证以后不可以私了。该案是刑事犯罪,需要国家公诉。涉嫌强奸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强奸是指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前提下,强行与之进行性交。其中,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进行性交既包括其中一方不同意发生性交行为时的强迫行为,也包括其中一方虽然同意进行性交,但双方就性交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的强迫性交行为,例如甲同意在使用安全套的前提下与乙发生性交行为,但乙采取暴力手段,在不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与甲性交,此时强奸罪也成立。

强奸案件批捕后可以和解吗

强奸案件批捕后可以和解,但不能因此结案。强奸案,属于刑事公诉案件,由公安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诉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代表受害人个人。受害人无权决定是否立案或撤案。涉嫌强奸罪,按照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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