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销售假肥料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8-04 22:10:17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销售伪劣化肥罪,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化肥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化肥。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如何识别假肥料

1、看名称及商标:看肥料上面是否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肥料名称,如掺混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等,若肥料上的名称为高效某某肥、全元素某某肥则不宜购买。

2、看登记证编号:对国家实施肥料登记证管理的产品,肥料上应标明生产肥料登记许可证的编号,如农肥(2013)准字2781号等。

3、看生产日期或批号:观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若产品需按限期使用则需标注保质期或失效日期。

4、看肥料标准:肥料上要标明产品执行的标准标号,如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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