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中不得涉及的问题
时间:2023-08-09 20:10:06 4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况: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在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的同时,也规定了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实中,要是妻子拒绝生育的话,此时无疑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丈夫依法向法院起诉离婚,至于离婚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则还要看能不能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只有认定感情破裂之后,才能准予夫妻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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