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诈骗手段有哪些?如何防范?
时间:2023-06-11 09:33:09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微信的一路走高,社会出现了很多微信诈骗案件,而很多新型的网络骗术都与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关,他们或者是充分利用已经窃取的受害者个人信息实施网络诈骗,或者就是以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为网络诈骗的攻击目标。所以人们在遇到输入个人信息来进行测试的APP或者公众号时候一定要保持警惕,千万不要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

案例一:

2016年4月间,被告人刘先生被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为诈骗罪。法院经审理查刘先生在多地多次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微信平台发布提供小姐上门性服务的虚假招嫖信息,以交纳定金、保证金等费用为由,诱骗被告人将款项汇入其指定账户内。钱款到账后,被告人刘先生再将诈骗款项取出。诈骗方法都是通过一款名叫疯子营销的软件实施诈骗的,这款软件就是制作一个电脑客户端的微信界面,用户通过自备的QQ号码登录微信之后软件自带的定位功能就能根据用户的需要模拟一个微信虚拟位置,比如说其人在厦门用电脑,这款软件就可以把微信的所在地定位在上海,就这样其就注册一个诈骗微信,把微信的头像换成性感撩人的年轻女性的照片,然后在其签名里面写上想要吗?我等你出来之类的话,目的就是让设定的虚拟地址附近的微信用户能够看到其账号,让对方以为其是组织卖淫嫖娼的,让后跟其联系,而且其会实现在网上购买一些定位地点的手机卡,定位在哪个城市就用哪个城市的手机卡,这样对方跟其联系的时候就会发现其用的也是本地号码不会怀疑,之后其就可以以小姐上门卖淫的收费的名目要求对方先付定金、风险保障金,让对方先打款过来,其受到钱后就撤离,基本上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诈骗的;其根本不认识什么小姐去跟别人做性交易,都是微信上胡编乱造的,目的就是要引诱别人付钱。后,法院以被告人刘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判处刘先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

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其利用被害人王某对其朋友潘某的爱慕之情,盗取潘某的微信号,多次冒用潘某的名义,使用微信诈骗王某人民币10元。另日,又以潘某的名义向其母亲称自己要交房租为由,骗取潘某母亲2万元,另日,又以自己需要购房为由向潘某微信朋友圈内的亲戚朋友骗取10多万。后,王某被法院判定为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提醒:

上述两个案例的作案手法不尽相同,但是都是利用微信,并且通过窃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定位或者直接盗取账号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

人们在享受信息化网络化带来的福利时一定要警惕各种诈骗行为。首先,不能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比如除了传统的内容,姓名、年龄、学历、家庭情况、感情经历、身体情况、财产状况、住址等,在今天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信用记录、出行记录、购物记录、手机号、微信号、邮箱地址等数据信息也尤为重要,一定要注重保护。其次,不能轻信各种信息。比如,倘若我们收到借钱之类的信息之后,我们需要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等多种方式与本人进行确认,否则不要轻易给对方转账。对于孩子成绩单、同学聚会照片、隐私照片、结婚请帖等内容的链接,千万不要点击,一旦点击,木马病毒就会在手机后台自动运行,运行后会读取手机通讯录,从而进行各种诈骗活动。

(原标题:谨慎微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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