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由此可以看出,这个规定明确了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判决离婚。
需要鉴定,并且有证据证明确实隐瞒精神病史。对于精神病,这要经过鉴定,确定是不可以结婚的疾病才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如果经过鉴定,不影响婚姻的话,是不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的。《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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