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已停止流通的货币若以使用为目的,则是犯罪。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实行伪造行为
(1)仿造真货币的式样,即以客观存在的人民币或外币为伪造对象(以真货币为前提)
(2)非法制造出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是货币的假货币
(3)伪造手段的多样性,抗检性增强。
3、犯罪主体: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以牟利为目的,意图进入流通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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