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动物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2)动物产品符合: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3)动物、动物产品同时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相应检疫规程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必须报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广东省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检疫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组织检疫人员进行现场检疫,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1工作日内。
4.决定。审核审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1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各镇动物检疫申报点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1个工作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0.8个工作日。
4.决定。审核审查结果,在0.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0.2个工作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镇动物检疫申报点领取办理结果。1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大埔县湖寮镇五虎山庄县公共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埔县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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