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高管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案
时间:2023-06-05 10:30:13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名女高管幸发芬的跳槽引发国内最大两家牙轮钻头公司的近5年纠纷。

2005年3月,我国和亚洲油用牙轮钻头最大生产制造企业、上市公司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股份)报警称:跳槽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的幸发芬等侵犯商业秘密。

刑事案件审理的同时,江钻公司也向天津立林钻头公司提出民事赔偿,索赔金额高达8000万元。而立林也在天津对江钻提出诉讼。

这场惹人关注的复杂官司经省高院调解,最终得以调解,天津立林自愿补偿江钻公司1700万元。

女高管跳槽

引发商业秘密案

江钻公司索赔8000万元调解方案有创意

涉案产品允许销售半年

2005年3月21日,江钻公司向江汉油田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立林公司及员工幸发芬等侵犯了江钻公司独步海内外的油用牙轮钻头制造技术。

江钻股份是我国和亚洲油用牙轮钻头的最大生产制造企业,也是国内上市公司。其主导产品油用牙轮钻头制造技术是耗资5000万美金,于1980年至1995年间陆续从国外引进的,且为国内独有。这一技术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江钻股份发现,从2004年开始,一些油田陆续使用了立林公司的牙轮钻头。该钻头与江钻股份的极为类似,性能也差不多,且价格较为便宜,极大打压了江钻股份的市场份额。因为江钻股份从未对外转让该技术,警方认为,其“内部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很大。据此,警方把目光瞄准了此前从该单位跳槽的女高工幸发芬,她是熟练掌握该技术的。

幸发芬1983年进入江汉油田钻头厂(江钻股份前身)工作,历任车间技术员,技术开发部产品研究所主任,高级工程师。1990年、1996年,她曾两次被江钻公司委派到转让方学习钻头设计制造技术。

2001年8月,立林公司以优厚条件吸引幸发芬跳槽。同年9月,幸发芬举家迁往天津。2002年3月,幸发芬担任立林公司技术部部长。由此,立林公司仅用两年多的时间就走过了江钻公司十几年科研开发的路程。

幸发芬在江钻公司工作期间,接受过保密教育,清楚公司保密规章制度的内容,了解牙轮钻头制造技术属于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警方认为其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6年1月18日,警方将幸发芬密捕归案,并从其身上搜出一个移动硬盘。

幸发芬一口咬定江钻股份制造钻头的技术都是公知技术,立林公司制造钻头技术是通过查询公开资料得到的,江钻股份一无秘密,二无保密要求;其本人也没有带走任何江钻股份的技术资料。

侦查人员出示了移动硬盘内的证据——一份集合数百张轴承、金属密封环的总图,其中包括江钻公司原始图纸。看着这一张总图纸,幸发芬只能承认离开江钻公司时带走了江钻公司原始图纸,且立林公司轴承、金属密封环图纸全部为其设计。

2008年5月20日,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幸发芬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幸发芬后又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江钻公司索赔8000万元

刑事案件审理的同时,两家公司的民事纠纷也来了。江钻公司向天津立林提出8000万元巨额索赔,而天津立林只愿意支付500万元补偿金。双方分歧巨大,几无调解可能。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立林公司一方面就幸发芬刑事案的管辖问题向最高法院申诉,另一方面又以江钻公司为被告,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新的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诉讼。

调解方案有创意

涉案产品允许销售半年

2009年9月30日,经省高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签署了调解协议。主要协议内容如下:

根据协议,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双金属密封钻头产品。该公司已经生产出来的成品钻头由其进行销售,一次性支付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补偿款人民币700万元;销售期限为半年,半年后未销售出去的钻头将销毁;

天津立林自愿补偿江钻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整;

幸发芬、天津立林自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3日内销毁相关文件中所含的技术秘密,对上述秘密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直至上述秘密技术信息为相关公众知悉时止;

江钻公司对在诉讼过程中知悉的天津立林的秘密技术信息同样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技术信息为相关公众知悉时止;

江钻公司、天津立林以及幸发芬分别履行了前述各自义务后,三方当事人不再就双金属密封钻头产品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提起任何民事诉讼。

本案涉及到知识产权民、刑事交叉审理问题,具有审判程序、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各方面的复杂性。案件当事人争议标的额达8000万元,涉及国内最大的两家牙轮钻头生产企业,历经五年七家法院九次诉讼,引起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媒体等多方关注,影响重大。合议庭发挥集体力量,在尊重事实,严格遵循程序要求的前提下,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1700万元的数额一揽子解决了8000万元的争议。案件的调解结案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真诚认同,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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