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业局信息公开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机关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
(二)受理机构。
网上申请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受理。当面申请受理。
(三)申请的提出。
提出申请公开的公民或法人,可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子网站上在线提交申请。
为提高申请处理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在线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如可公开,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进行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如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如实、明确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以下流程图:
二、林业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荐和规范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自治区、盟、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林业局对其相关政务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主动公开的范围按照《多伦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规定执行。具体公开内容包括:
(一)木材运输证核发及流程;
(二)森林植物及其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及证书核发;
(五)临时査勇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及以外的其他林地审批手续办理流程;
(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审批事项;
(八)林木采伐许可审批事项;
(九)林业局职责;
(十)行政执法的依据;
(十一)林业局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十二)与人们群众利益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检疫;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主动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政务门户网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属于主公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原则预先进行审核。信息公开工作在机构对未经审核的政务公开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最终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需报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公开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加强对主动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相关对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的来说,林业局信息公开流程是林业信息公开的指南和规则,一切林业相关内容的公开,都要依据公开流程进行。这不仅确保信息公开的途径符合规定,也确保信息内容准确无误和信息的有效传递。依照流程层层审核,保证内容完整也是职责所在,对单位负责,更是对群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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