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人的认定方法
时间:2024-05-18 02:00:57 3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主要探讨了“连带”和“数额上的连带”在保证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关系和保证责任承担顺序上的含义。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而各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则存在一般保证方式。同时,在连带共同保证成立后,可能发生双重连带关系,即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和连带共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连带”这两个词的含义。在法律上,“连带”指的是保证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关系,即保证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而“数额上的连带”指的是保证人之间的责任承担范围,即保证人之间对全部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我们需要理解“履行顺序上的连带”的含义。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履行保证责任,即先由保证人中的一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该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则由其他保证人依次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将原文中的“一为数额上的连带”和“二是履行顺序上的连带”分别改写为“保证人之间的责任承担范围”和“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承担顺序”。即各保证人无履行顺序之分,均有首先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共同保证人首先履行义务。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连带”是对“共同保证”的限定,而非对“保证”的装饰。在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是连带共同保证关系的情况下,不排除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不是“连带”方式,而是一般保证方式。也就是说,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连带”,特指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即是指各保证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学理上通常称之为“保证连带”),而非指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通常简称为“连带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成立后,可能发生双重连带关系,一是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二是连带共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存在连带关系,但并不必然发生双重连带关系,因为连带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也存在连带关系,仍应各依其关于保证方式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顺序"

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顺序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691条规定,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部分,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债务人只能部分不能偿还债务,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债务人全部不能偿还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人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顺序还规定在民法典第692条中。该条规定,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部分,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人有权就超过保证部分的债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债务人只能部分不能偿还债务,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人有权就超过保证部分的债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顺序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共同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人有权就超过保证部分的债权向债务人追偿。

总之,共同保证人在连带共同保证中的保证责任顺序有明确的规定,应根据各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来确定。同时,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概念,需加以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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