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
注销分公司程序
1、到分公司所在工商局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公司决议、营业执照、银行清户证明、完税证明、分公司公章等,以当地工商局要求为准。
3、提交资料和申请书,工商局核准后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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