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案物品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没收、追回或责令退还赔偿,监察机关可以依法没收被调查人非法取得的财产,追回或者责令退还,目的是防止非法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非法公职人员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
2、随案移送,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产,监察机关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确保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
法律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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