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包庇、按照职务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但是随意中断或者不执行、在审判活动中罔顾事实、随意判决或裁定、枉法追诉或者不追诉、枉法裁判等行为,都属于徇私枉法,都可以被立案调查。
徇私枉法罪如何认定?
徇私枉法罪,应通过以下四个要件认定: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3、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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