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迁出(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入)证明、户口迁移申请书;
2,其他证件及资料: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购房入户(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等;
3,带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再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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