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认定标准: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与放火罪的差异失火罪与放火罪的边界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显着的差异: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有必要形成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严峻后果,才干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作上述严峻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需施行足以损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建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错违法,以发作严峻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违法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纪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片面罪行方式不同:放火罪由成心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错。这是两种违法性质的底子差异地点。司法实践在确定这种案子中,有时会发作过错违法转化为成心违法的状况。例如,某人在库房吸烟无意中将未平息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救活以防止火灾的发作,而他却拂袖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延伸,致酿成灾。这儿行为人开始仅仅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成心制作火灾,本应确定为失火行为,但因为其从前的失火行为现已形成火灾的风险,行为人负有救活、消除风险的义务。在其可以履行义务的状况下,明知不救活可能形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作。这时行为人片面罪行已转化为间接成心,因而构成以不作为方式施行的放火罪,不该再以失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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