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5)皋刑初字第0265号判决书。
2.案由:假冒注册商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章晓健。
被告人:郑圣中,41岁,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南通市陈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香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5月21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吴光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柳明凤,39岁,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农民,系郑圣中之妻。2005年5月21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吴正平,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承诚;审判员:杭舟、陈东。
6.审结时间:2005年10月14日(依法延期审理)。
(二)诉辩主张
1.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郑圣中、柳明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白酒,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8769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圣中、柳明凤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郑圣中、柳明凤未提出辩解。辩护人吴光华、吴正平提出下列辩护意见:
(1)本案系单位犯罪;
(2)对被告人郑圣中、柳明凤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
(3)被告人柳明凤系从犯;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犯知识产权解释》)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
(5)被告人郑圣中、柳明凤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圣中、柳明凤自2002年4月至2005年1月期间,采用冒用他人商标标识、以次充好的手段,假冒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一滴香、绵竹、稻花香、尖庄、洋河、双沟、汤沟、分金亭、金六福、老作坊、浏阳河、沙河王、种子玉液、种子宴酒等注册商标,生产白酒,在如皋市及海门市、通州市、常熟市等地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8769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郑圣中、柳明凤人民币1900元、假冒老作坊酒24箱、稻花香酒41箱。审理中,被告人郑圣中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9.81万元,被告人柳明风预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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