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和制作著作权的条件是什么就条件的性质而言,可分为实质性条件和形式性条件,所谓实质性条件是指法律将文艺作品的生产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唯一法律事实,一般有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艺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无论作品是否采取了一定的物质形式加以固定,都可以依法视为受保护的作品。另一个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一定的文艺形式之外,它还要求通过物质载体来固定这种形式,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后是否可以不附加条件地享有著作权,或者只有附加条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获得著作权。目前主要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在作品生产的基础上自动取得著作权。第二种方式是,除创作作品外,还需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著作权。第三种方式是增加著作权标志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另外,无需办理其他手续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无论是整体还是部分,只要拥有作品的财产,就产生著作权。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出版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二)署名权,即,(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翻拍等方式制作作品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捐赠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或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标的物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和通过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10)放映权,即公开复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权利,通过放映机、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以类似的电影制作方法制作的电影和作品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以有线或中继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使公众能够在他们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13)制作权,即通过电影制作或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16)汇编权,即,(十七)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取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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