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开庭审理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理结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二)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订(定)货单;
2、邀约、承诺、数据电文;
3、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4、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三)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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