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系某局干部,2003年其在职期间向其下属单位借款20余万元并给下属单位打了借条,约定每年还款3万元。2004年年底向某依约向该单位还款3万元后,即不再还款。
2006年初向某因个人原因从单位离职后去向不明。2007年底,在多次寻找向某未果的情况下,该下属单位委托曹培锏律师向法院起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询问了案件的整个情况,并得知向某与2005年即与其妻子离婚,该下属单位不愿意起诉向某的前妻的情况下,律师申请法院查封了向某的银行账户,通过查封账户,曹培锏律师发现除了向某的工资账户外,向某其余的账户均已销户或余额为零,曹培锏律师在果断的查封其工资账户后,通过公告向其送达了民事起诉状。
在开庭前一周,向某主动联系了曹培锏律师并表示向该单位道歉并承诺立刻还款。在律师的协调下向某于次日将所有借款还清,并且主动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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