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20:25:19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办、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关于开展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办市工商局市城管局

(二○○三年六月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工业用气瓶(以下统称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全面实现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气瓶由用户租赁使用,充装单位负责对气瓶建档登记,全面负责气瓶的安全和维护。规范和强化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彻底解决长期存在的气瓶数量不清,安全状况不明,事故率高,检验率低,"流浪“气瓶无人负责等问题,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财办、市交通局等单位参加的青岛市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负责协调、督查指导及检查验收等工作。各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开展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以气瓶充装单位为对象,对全市在用气瓶进行全面普查。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的持证情况。重点查处流动充装、串站充装和充装无登记“流浪”气瓶等违规行为。

(二)加强对在用气瓶的检验治理。由气瓶充装单位负责将全市的在用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送至质监部门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应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集中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对地处偏远且安全状况不明、不易搬运的气瓶,可在报请安监、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备案后,就近妥善处置。

(三)实行气瓶产权制度改革。将居民散户气瓶由个人所有有偿转为气瓶充装站所有。气瓶充装站要拥有足够数量的自有气瓶,做到不充装非本站所有的气瓶。

(四)实行以“站”管“瓶”的气瓶安全管理体制。由气瓶充装站负责全市气瓶的安全检验检测,保证气瓶的使用安全,做到“谁充装,谁管理,谁负责”。宾馆、饭店、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特许经营资格单位供应制。

(五)整顿治理气瓶充装市场。严格气瓶充装站资质的审查审批,严格执行气瓶充装站许可制度和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无证充装等违法行为,做到不超装、不错装,不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气瓶充装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质监部门负责制定。

(六)加强对气瓶和瓶装气体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凡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车辆和未经严格培训的汽车驾驶员、押运员,不得运输气瓶。气瓶盛装溶解乙炔长途运输距离不得超过100公里。气瓶储存应有专用仓库,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工作步骤

全市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阶段(200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对全市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动员、部署。(二)自查整改阶段(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进行全市气瓶的产权改革、普查摸底、登记建档以及检验治理等工作。(三)督促检查阶段(20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由市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分片进行巡回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四)抽查验收阶段(2004年4月1日至5月31日)。先由各区市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6月1日开始,对各区市的气瓶普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力争在全社会形成坚决抵制不合格气瓶或无证气瓶的良好氛围,确保气瓶使用安全。

(二)各气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对超期服役的旧气瓶,要严格按规定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翻新或转卖给他人重新使用。

(三)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确保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各项目标的实现。有条件的区市要采取聘用气瓶普查监督员的方法,定点监督,现场督导,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质监部门依法吊销其《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把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不走过场”,抓出实效。

全文2.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新时间:2024-07-18 14:45:09
查看营业执照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营业执照 最新知识
针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