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国家机关的物权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的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二、国有资源的范围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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