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变更合同。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并且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的,就能变更。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对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要订立合同的,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并且合同订立生效以后,对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约束作用。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内容
(一)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亲自履行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2、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公开和报告的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二)业主的义务
1、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另外此点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业主的告知和协助义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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