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惩治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行贿、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的,是无效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行为,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其他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不正当手段,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由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查处。
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违反依法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阻碍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什么是选举中的贿赂?首先,受贿的对象是公民的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贿赂等破坏选举的行为,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侵犯。第二,受贿的客观表现是行为人以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贿赂或者贿赂选民、代表或者选举工作人员。这里提到的其他属性应该被广泛理解,包括各种有价值的正属性。法律对受贿款物的数额没有设定下限,因此数额不影响受贿性质的认定,但对受贿罪的处理有直接意义,受贿数额可以作为具体受贿案件处理的参考。第三,受贿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直接的。通过行贿,犯罪人希望达到以下目的:
①选举自己;
②选举自己想选的人;
③失去自己不想选的候选人。
并将请求内容传递给收件人。至于行为人追求和希望的目的是否最终实现,也不影响受贿性质的认定,可以结合其他情形考虑。第四,受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他们既可以是候选人,也可以是普通选民;既可以是有投票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投票权的公民
全文8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