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形: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和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与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及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以及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及其其他证据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一、不报与谎报的处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包括对安全事故
负报告职责的人员。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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