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地址当事人应根据户口接收方的户口本首页住址一栏填写(购房入户的,根椐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详细地址填写);
2、在跨省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户口准迁证上的迁入地址填写该项;
3、填列要求,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户口迁出所需证件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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