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审核:自市编制部门批准变更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变更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由申请变更单位如实填写。
2、办理变更手续:对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所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交申报材料;2、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市失业保险所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市失业保险所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需作更改的,市社会保险局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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