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龙岩公民户口证件遗失申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第一百六十八条:《居民户口簿》丢失的,应当由户主凭《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丢失的,应当由单位协管员或者本人凭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补领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丢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63号)
要求和副省长、公安厅长田湘利批示精神,近期省厅组织对公安机关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和“我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的原则,现决定对福建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41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8〕124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闽政办〔2019〕3号)精神,将公安部决定不再要求提供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3项)、取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9项)和我省取消的证明事项(1项)。
二、龙岩公民户口证件遗失申报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收费
缴费方式:指定窗口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
收费标准: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收取6元工本费
收费依据: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收费是否允许减免: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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